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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杜絕肥貓逃稅財團法人
2018.6.27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6275003-1.aspx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可望杜絕肥貓、逃稅等情形,將財團法人健全化,條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淪為私有,也有買回機制可回復。

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因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會議已決議,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爭議條文縮減,朝野討論聚焦於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是否應由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買回機制)交鋒,蘇嘉全裁示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下午院會朝野黨團表決4項關鍵條文分別是第2條接收日產視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第62條刪除農田水利會排除條款,第68條政府捐助後移轉淪為私人所有,設有買回機制; 第75條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

全案完成三讀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針對財團法人法三讀條文提出復議,經表決結果,復議案不通過。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重點是原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淪為私產,政府有買回機制,但須符合具政策目的、公益性、公權力委託或規避政府監督的情事等四種條件政府可啟動買回機制,合法經營都不會有影響,這是防止財團掠奪條款;其次,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對台灣進行評鑑,財團法人的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是防制洗錢的重要一環,具立法急迫性。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的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在沒有爭議的條文部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在委員會初審完成時受訪表示,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兩大類,俗稱公辦與民辦,原則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但也要有內控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

他說,兩個類型的財團法人都要求要建立人事健全、董監事或是執行長職務需有資格限制,相關資訊也要公開,有強制公開財務的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更要把相關預算、決算公開,避免造成逃稅、肥貓等疑慮。他說,希望藉此把目前數千家的財團法人健全化。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財團法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名稱;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者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等。(編輯:蘇龍麒)1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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