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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重新定義跨國企業 有海外分公司就算
2018.7.4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807040202-1.aspx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4日電)因應行政院提出解決產業五缺議題,勞動部即日起重新定義「跨國企業」,未來只要是有分公司在海外,就屬於跨國企業。若白領外籍勞工在海外分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就可調來台灣工作。

勞動部日前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的規定。

根據新的規定,只要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台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台灣地區,就屬於跨國公司。

勞動部舉例,像是某家企業母公司在台灣,在美國有分公司,過去因為母公司在台灣,所以在勞動部的規定裡不算跨國企業,不過即日起就屬於勞動部認定的跨國企業。

勞動部說,只要符合勞動部跨國企業條件的事業單位,只要白領外勞有在該公司的海外分公司待滿一年,就可以調來台灣工作。

至於會有多少企業受惠,勞動部表示,目前沒有統計資料。(編輯:李錫璋)1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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