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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民辦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同待遇自願參保
2016.1.4

“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 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2015年 我省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的基礎上决定 2016年將在全省啟動試點 凡是非營利性辦學的民辦教師均可自願參保。參保類型一經確認 原則上不再變更省教育廳表示 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 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 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關係順暢轉移接續。具體參保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範圍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技工院校、民辦普通中小學 其他學校暫不納入。此前已按規定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 不再重新認定;對於今後學校法人內容發生變更的或者新設立的民辦學校 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被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 應通過董事會、教代會形成決議 以學校為組織 自願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類型一經確認 原則上不再變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 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與所在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 可參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辦學校中具有教師資格且在教師崗位的編制外人員 可參照本意見執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其他教輔人員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 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參保辦法為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

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時 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類人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時間 按所在市確定的試點時間執行。養老金計發不設立過渡期擬參保人員需要注意的是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退休時。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待遇計發辦法新光產險 統一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新辦法執行新光產險 不設立過渡期 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有關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方面 省教育廳規定 公辦學校教師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任教的。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公辦學校的工作年限 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並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 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 以及被機關事業組織或公辦學校錄(聘)用的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新光保險 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組織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 因學校終止辦學等原因退出教師崗位 或流動到企業工作以及靈活就業的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推進試點工作 我省要求當地財政部門充分考慮學校繳費規模 對參加試點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財政將對納入試點範圍(不含青島市)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予以補助。(責任編輯:於曉明HN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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