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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基金再保爭議 金管會提3點說明
2018.6.16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806160071-1.aspx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6日電)針對地震基金求償爭議,金管會提出3點說明,包含金管會不能憑片面之詞撤換地震基金總經理、未指示地震基金不得向再保經紀人求償、保險局業務檢查並非針對任何個人。

今年5月31日,地震基金董事長陳明仁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詢時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介入再保險安排個案,甚至聲稱,地震基金「無法查核」歷年國際再保費用支出明細。財委會當天做成決議,要求查核歷年地震基金再保費用支出明細,並要金管會2週內交報告。

金管會以「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司與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再保險契約一事」為題,提交報告給立法院有關地震基金再保爭議事件始末。

金管會指出,地震基金董事長陳明仁於3月7日拜會主委顧立雄,指稱地震基金總經理侯自維安排新年度國際再保時,不顧經紀人服務會議已簽署新年度再保合約將降費率5%,改提以平盤價格合約,2年間可能多損失3500萬元,侯自維不願積極談判,並配合對方拖延時間逼迫接受高費率,甚至有嫁禍董事長的動作,欲使董事長不敢再催促,使董事長認為總經理已不適任。

金管會表示,基於地震基金再保機制影響全國293萬戶保戶權益,恐影響地震基金未來安穩運作,金管會基於業務督導之責,於4月24日召開「研商地震基金與再保經紀人因再保安排衍生爭議案」會議,以進一步釐清爭議,並於會前請地震基金與怡安保經雙方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另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就再保費率的適宜性提供專業意見。

金管會指出,為使地震基金以及怡安保經雙方能完整陳述意見,4月24日當天金管會舉行兩場會議,與怡安保經的會議中,怡安保經提出法律意見,指已在2月28日前完成續約,對於再保費率降幅未達目標,依服務合約績效評核標準,願接受扣減年度酬金,但這與地震基金所主張的再保費率降幅未達5%,未符服務合約條件,應賠償地震基金目標再保費與實付再保費的價差,有落差。

至於金管會同日與地震基金的會議,金管會指出,會議開始陳明仁即表示,不知道會議要談地震基金與怡安保經再保險的問題,以為是要談地震基金總經理不適任。然而,金管會保險局於4月16日以電子郵件寄給地震基金董事長室的開會通知,事由已敘明為「研商地震基金與再保經紀人因再保安排衍生爭議案」。

因此,金管會在4月24日與地震基金的會議中,主席顧立雄先請保發中心說明再保費率安排的合宜性,保發中心認為,地震基金本次再保安排費率下降約0%至1%間,與國際再保險107年費率普遍上升約5%以上相比,並無不合理之處。

金管會會議記錄指出,陳明仁聽到保發中心結論的當下,隨即表示「他真的懂嗎?」,雖然顧立雄提醒應尊重與會者發言,但陳明仁仍持續質疑保發中心的專業,使得會場氛圍十分凝重。

金管會指出,顧立雄為利會議進行,請與會人員暫時離席,與陳明仁懇談,談話有3大重點,首先、有關陳明仁指控侯自維操守有問題一事,由陳明仁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證實有其指控的事實,主管機關不能憑一面之詞,而無端撤換地震基金總經理。

其次、地震基金與怡安保經合約糾紛,因地震基金委任律師未到場,無法釐清其法律意見,建議另再安排會議聽取地震基金委任律師的意見,並無指示地震基金不得求償。

第三、陳明仁表示保險局檢查發現其業務經費用途有不合理的情況,是保險局在整他,顧立雄表示,這是保險局辦理例行業務檢查時發現的缺失,並非針對任何個人,後續將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請陳明仁好好說明。

金管會表示,4月24日會議決議考量地震基金再保爭議涉及雙方對於再保經紀人服務合約內容解釋有重大歧異,因此請雙方均就爭議事項,提出法律意見,並擇期召開會議,由雙方律師就合約爭議事項與會說明,以釐清爭議。(編輯:鄭雪文)1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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